开发商虚假承诺导致贷款不成功,全部退还购房者首付款
作者:胡文友律师
2006年11月19日李xx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朝阳区的富东嘉园项目朝阳区xx住宅小区的xx楼xx层xx号房(又叫“富东嘉园xx号楼xx号”),李xx当时买这套房子的时还有一套房子正在还贷款,担心无法取得贷款,就把这种情况告知给了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当时的销售员向李xx保证这种情况肯定能取得银行的贷款,可以放心购买,于是交纳了定金2万元,后来交纳了首付款96271元(定金2万元转为房款),余款采取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可是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以李xx还有一套未还清贷款的房子,不能为其办理贷款。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虚假承诺致使李xx贷款不成功,因此,李xx多次找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但房地产公司都置若罔闻。
2007年3月12日,李xx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找胡文友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发现该房地产公司使用没有资质的销售员、虚假承诺,才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于是向该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希望通过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首付款96271元,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却不予理睬。2007年4月2日 ,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的传票后,发商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打电话找律师和解,经过胡文友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首付款96038元,李xx撤诉并且协助办理退房手续。最后,在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当天,即2007年4月20日李xx拿到了由房地产公司退还的购房首付款96038元,开发商扣除了首付款96271元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法律解析: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违规操作,使用没有销售资质的销售员并且进行虚假承诺,致使李xx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 李xx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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