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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成立,就合法有效的
来源:胡文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量:656


合同依法成立,就合法有效的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由于房屋买卖,买房人程XX与卖房人焦XX产生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焦XX要确认合同无效,要回房屋,并且起诉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丽泽专业审判区。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程XX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并且依法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丽泽专业审判区出庭代理并发表了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20170918下达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焦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焦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胡文友律师说法:


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焦XX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321日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无法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权属有争议的”、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焦XX不能依此主张协议无效。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涉诉房屋为央产房,系北方车辆公司分配给焦XX,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虽然北方车辆公司认为涉诉房屋现不得进行上市交易,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焦XX以此主张双方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涉诉房屋不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又无第三人向法院起诉主张侵害其合法权益,故焦XX与程XX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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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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